

马来西亚的宪法监督制度渊源于其宗主国之宪法理论与实践,始建于英属殖民地时期。联合王国设有枢密院,有权宣布不符合殖民地宪章或普通法的殖民地议会通过的条例非法无效。马来西亚原先的宪法监督制度为宗主国政治上限制殖民地议会立法活动的目的服务。然而,独立后虽然尚未从旧的宪法监督框架完全摆脱出来,但已开始发生较大变化。
马来西亚最高法院是马来西亚宪法的监督机构,由院长l人、两名高等法院院长和6名大法官组成。这些院长、大法官必须由最高元首征得内阁总理和统治者会议同意后任命,多数实行终身制即实行所谓不撤任原则,任职到65周岁时为止。最高法院法官可以随时亲署书面向最高元首辞去其职务,但除依宪法规定外,不得撤消其职位。最高法院的职权包括:对法律文件合宪性的惟一裁断权;对宪法的解释权;对于各州之间的纠纷或联邦与各州之间的纠纷的审判权,等等。
在马来西亚,宪法监督采取事后监督的形式。法律经公布实施后一旦发现是违宪的,随时都可由授权机关宣布无效。此种监督方法亦称为“绝对监督”。在马来西亚联邦,最高元首享有保卫宪法的特殊使命。假使他发布的文件是违宪的或是非法的,授权执行文件的机关、政府、议会、部长都有权向法院提起最高元首文件无效的指控。但是,不能以提出法律的合宪性问题为由中止案件的审理。因为在马来西亚,法律的合宪性问题最终由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任何法院都必须将案件办结完毕。
在马来西亚,有关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必须在上下两院都以2/3绝对多数票赞同,最高元首批准后才能生效。在事关统治者的特权地位、荣典和称号的法律时,还必须得到统治者会议的同意。在涉及东马两州的宪法修正案时,还必须征得有关州的同意。在马来西亚,对于法律的合宪性实施的监督是比较积极的,从而为确保宪法的至高地位、维护本国政局稳定、保护本国公民合法权益发挥着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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