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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

    马来西亚实行责任内阁制的行政制度。马来西亚的行政体系包括三级:联邦行政机关、州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联邦行政机关称“内阁”。州行政机关称“州执行委员会”,联邦和各州的政府首脑均由在大选中获胜的政党领袖出任,内阁和各州执行委员会分别向联邦议会和各州立法议会负责。这里主要介绍以下内阁。

    马来西亚采用英国式的责任内阁制形式,内阁是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的最高行政机关。内阁的组成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决定,其组成基本程序是:每次大选之后,最高元首首先任命多数党领袖为总理,授权他组阁,然后最高元首根据总理的建议,从议会两院的议员中任命部长、副部长等政府成员;但如果上述下任命是在议会解散期间作出的,则可以任命上届下议院的议员担任部长、副部长,但在下届议会召开后,如没当选为新议员,则不能继续任职。

    内阁应集体向议会负责,并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如果总理不再得到下议院多数议员的信任,除最高元首应总理要求解散议会外,总理应提出内阁集体辞职。其他部长的任期由最高元首确定,最高元首可根据总理的意见随时罢免部长,部长亦可随时提出辞呈。部长在就职前,应在最高元首面前依照宪法附表所规定的誓词,作就职、效忠及保密宣誓并签字。如果是州立法议会议员被任命为部长,则应辞去州立法议会议员职位后方可就职。

    总理得从议会的两院议员中任命各部的政务次长,政务次长协助部长、副部长履行职责。政务次长得随时辞职,总理也可随时决定其去留。总理还得任命适当数量的人员担任政治秘书,政治秘书可以不必为两院的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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