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来西亚实行议会内阁制。马来西亚的议会制度受英国议会制度影响较大;议会拥有较大权力,实行两院制,由议会中的多数党领袖组阁,内阁对议会负责等。
马来西亚议会包括联邦议会和州立法议会。联邦议会(Parliament),亦称国会,是马来西亚的最高立法机构。州立法议会(State Legislative Assem-bly)是州的最高立法机关。这里主要介绍一下联邦议会。
(一)联邦议会的职权
议会的主要职权为: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和法令,讨论通过财政部长提出的财政预算及其追加案,以及对政府各部门工作的质询等。下议院有权弹劲政府及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修改宪法必须经下议院2/3以上的议员投票赞同,最高元首批准后才能生效。
(二)联邦议会的立法程序
宪法规定,立法权由议会行使,几经议会两院通过、并最高元首同意的法案即成为法律;法案可在两院中的任何一院提出,但宪法又规定,凡涉及征税及支出等法案及修正案的,则只能由下议院提出。仅由下议院提出并通过的法案,从法律程序而言,也应经上议院通过,但如果上议院末在一个月内不加修正地予以通过,可直接呈请最高元首批准。如果是非财政法案,下议院业已通过,并已在休会前至少一个月提交上议院,如果上议院未予通过,或虽经上议院通过但其所提出的修正案未获下议院同意,则该法案应连同上下议院一致同意的修正案(如果有的话)呈请最高元首批准。由此可见,马来西亚议会的立法权主要是由下议院行使,上议院对法案不拥有否决权。
最高元首应在法案呈报给他30天内,如果批准该法案,则在该法案上签字并加盖国玺;如果不同意,应将该法案退回通过该法案的议院,并说明反对该法案或其任何部分的理由,但财政法案除外。如果最高元首将法案退回,该议院应尽早予以复议;如经过复议后,该法案获得全体议员的2/3多数票通过(指宪法修正案),或获得半数通过(指普通法案),不论有无修正,应将该法案连同反对理由提交另一议院,由另一议院重新审议,如果也获得该议院议员的核准,应将该法案重新提交给最高元首批准,最高元首应在30天内批准。若最高元首仍不予以批准,则该法案在30天后视同业经最高元首批准而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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