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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下级法院组成

    1.Penghulu法院。它可以在初审程序中审理和裁决民事案件,但是纠纷标的额不能超过50林吉特(马来西亚货币单位),并且该诉讼的当事人都必须是亚洲人,能使用并理解马来西亚语言。1948年《下级法院条例》第95条规定了它的刑事管辖权范围。

    2.地方法院。它分为第一级地方法院和第二级地方法院。第一级地方法院对于那些纠纷标的额或价值不超过2000林吉特的所有民事案件和诉讼有管辖权。1948年《下级法院条例》第85条规定了它的刑事管辖权范围。第二级地方法院只对下列民事案件或诉讼有初审管辖权。在这些案件中,原告是向被告寻求偿还一笔债务或者规定的违约金,它们必须可以用金钱支付,并且无论是否有利息,总额都不应该超过3000林吉特。1948年《下级法院条例》第88条规定了它的刑事管辖权范围。

    3.法官开庭法院。它在审理下列所有民事案件和诉讼时拥有无限制的管辖权: (1)有关汽车事故、地主和佃户及佃产扣押的案件;(2)纠纷标的额或价值不超过25万林吉特的案件。如果在一案件或诉讼中,纠纷标的额或价值未超过管辖权的限制,那么其当事人将在法官开庭法院受到审判。如果当事人达成了书面协议,认为法官开庭的法院对其案件或诉讼有管辖权,那么即使案件的标的额或价值超过了管辖权的价值限制,法官开庭法院一样可以行使其管辖权。1948年《下级法院条例》第63条规定了它的刑事管辖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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