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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高级法院组成

    1.高等法院。它对于审理所有的刑事案件和一般及特别的民事案件拥有初审管辖权。

    2.上诉法院。它对审理和裁决上诉案件拥有管辖权,上诉必须是针对高级法院在下列情况下作出的判决: (1)在高等法院行使其初审管辖权过程中作出的判决;以及(2)针对法官开庭法院审理的任何刑事案件,高等法院在行使其上诉或复审管辖权过程中作出的判决。

    上诉法院的民事管辖权允许其审理和判决针对任何高等法院做出的任何判决或裁定的上诉,不论这些判决或裁定是高等法院在行使初审还是上诉管辖权时作出,但上诉法院的管辖权要受规范这些上诉的期限和条件的任何成文法的约束。在下列情况下不能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1)诉讼的标的额或价值(不包括利息)少于25万林吉特(除非取得上诉法院许可);(2)判决或裁定是经所有当事人同意作出的; (3)由法院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关于诉讼费用的判决或裁定,除非取得上诉法院许可;(4)当时有效的任何成文法明示规定,高等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局的。

    3.联邦法院。联邦法院是马来西亚的最高法院。根据有关法院规则的规定,它有权确定由议会或州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律是否有效,其理由是对该事项,议会或州立法机关无权制订法律。联邦法院还解决州与州之间或者是联邦和任何一州之间的其他纠纷中的问题。在不影响联邦法院的上诉管辖权的情况下,对在其他法院的任何程序中产生的涉及宪法的任何条款的效力的问题,联邦法院有权(受规范此种管辖权的法院规则的约束)决定该问题,并将案件移交给另一法院由其根据联邦法院的决定予以处理。《联邦宪法》第128条和1964年《法院审判条例》第81条规定了联邦法院审理对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判决提出的上诉的管辖权。

    对已经或可能产生的涉及宪法任何条款的效力的问题,政府首脑(Yang di-Pertuan Agong)可以请求联邦法院发表意见,对这些问题联邦法院必须在公开审理中宣布其意见。

    马来西亚有两个拥有同一级别管辖权、地位平等的高等法院,即:(1)在马来亚各州的马来亚高等法院,其主要书记官处在吉隆坡;以及(2)在沙巴州(旧称北婆罗洲)和沙捞越州的沙巴州和沙捞越州的高等法院,其主要书记官处可以由政府首脑在沙巴州和沙捞越州的任何地区选定。高等法院和下级法院拥有联邦法律赋予的管辖权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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