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来西亚司法机关
时间:2008-1-11 16:30:51 文章:马来西亚旅游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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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基本上沿袭了马来亚联合邦的司法体制。马来亚联合邦设有最高法院和一些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分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除了最高法院,还可向设在伦敦的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该委员会是英联邦一些成员国和殖民地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受理来自这些法院判决的上诉案。
马来西亚成立时设立了联邦法院。该法院拥有最高的司法权,有权解释宪法,裁决州与州之间以及州与联邦之间的争端:联邦法院也是全国的上诉法院。在它之下设立两个权限和地位相同的高等法院:马来亚高等法院和婆罗州高等法院。两个高等法院均有院长一人、法官若干名,分别审理本地区的重大案件,也可以将初审后的案件呈联邦法.院。1975年12月,下议院通过一项议案,废除将刑事案件和涉及宪法的案件向伦敦的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是全国最高的上诉法院。
下级法院包括初级法庭、地方法庭和审理地方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推事法庭。此外还有专门处理穆斯林教徒的婚姻、家庭等间题的穆斯林宗教法庭。州一级不另设一套司法机构。
根据1957年宪法,法官只能由司法和法律事务委员会推荐才能被任命。1960年的宪法修正案废除了这一委员会。现联邦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由总理推荐,最高元首在同统治者会议商议后任命。除联邦法院院长以外的其他法官的任命还须事先与联邦法院院长商议。法官一经任命之后,可任职至六十五岁。如果“行为不检或丧失工作能力”可以解除职务,但是这程序是十分繁琐复杂的。为了保证所谓的“法官的独立性”,同时避免议会以通过议案的方式降低法官的年薪,宪法规定法官的薪律“从统一基金中支付”。
马来西亚统治集团千方百计地宣传“司法权独立”,极力掩盖法院维护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利益的阶级实质。首先,他们从组织上就保证了法官的阶级属性。马来酉亚的祛官都不是通过选举产生的,而是任命的。资产阶级统治集团总是极其慎重地从长期担任法官或律师职务的那些人当中挑选最能代表本阶级利益的人物。联邦法院和高等法院约法官都由总理亲自挑选推荐。资产阶级还用“不可随便更换”的制度把经过细心挑选出来的法官固定地安插审判岗位上,直至六十五岁退休为止。一但悬当某个法官变得不顺从统治阶级的心意时,统治阶级总是能够找到“行为不检”一的借耳来加姗罢免,除去这些“不称职”的法官。从马来西亚建国以来的实际情况看,各级法跪是绩治集团镇压劳动群众和进步力量的重要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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