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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议会
    在马来西亚,立法权属于联邦议会。议会由最高元首、下议院和上议院三部分组成。
    (一)下议院
    马来西亚的议会采用两院制。下议院议员全部由选举产生。(1963年至1970年来自沙巴和沙捞越的议员由本州的立法机构选派。)1973年以前下议院共有议员一百四十四名。1973年7月9日下议院通过一项议案,将下议员人数增加至一百五十四名,即马来亚地区十一个州共一百一十四名,沙捞越二十四名,沙巴十六名。全部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划分为一百五十四个选区,每个选区选出议员一名。议员任期五年。
    下议院的主要职权是讨论和通过议案。虽然每个议员均有权提出议案,但是实际上所有议案都由内阁向下议院提出。因此,在马来西亚,法律的实际制订者是内阁,而不是议会。
    下议院讨论议案采取“三读”通过的方式。议案经下议院三读通过后送交上议院。
议会通过的法案经最高元首批准才能生效。宪法修正案须有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方可通过,并须经统治者会议批准。涉及到沙巴和沙捞越两州的宪法修正案还须征得这两州的元首或州长的同意。下议院对年度财政预算案和有关税收的议案拥有先议权。
    下议院每次会议都设立一些特别委员会。比如,议事规则委员会负责提出有关议事规程的修改建议供下议院批准通过;挑选委员会负责挑选议员参加各种特别委员会。公共帐目审查委员会与稽核长合作,负责对联邦的帐目和议会拨款帐目进行审查。
    目前下议院议长是巫统最高理事会理事赛义德·纳西尔。
    (二)上议院
    上议院由六十八名议员组成,其中二十六名由州议会选派(每州两名),其他四十二名由总理推荐、最高元首任命。上议院议员必须是“对公共事业有卓越贡献者,或在各种职业、商业、工业、农业、文化活动或社会公益服务方面有特殊贡献者,或系少数民族的代表或能够代表土著居民利益的人士”。实际上,他们都是封建贵族和资产阶级的上层人物或其代表。上议院议员任期三年。上议院的议长和副议长在上议院议员中选举产生。现任上议院议长是伊斯迈尔·汗。
    按规定,上议院基本上同下议院拥有同样的职权,但是有关财政的议案上议院无先议权。上议院也不能否决下议院业已通过的非财政议案,而只能采取搁延的方式,推迟生效。上议院虽然有权提出非财政议案,但是至今为止从未提出过。因此外国不少学者认为,马来西亚的上议院只不过是下议院的橡皮图章。
    (三)议会制度的欺骗性
    议会制度是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政治形式,也是掩盖这种阶级压迫的伪装。马来西亚统治集团利用大部分议员是由“公民选举”产生、议员有权进行立法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等形式上的特权,把议会说成是“表达全体公民意志”的机关。他们利用议会制度欺骗人民,散布“民主”的假象,同时也掩盖了他们把议会作为强迫人民遵从资产阶级、封建主意志的工具的实质。
    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清楚地看出马来西亚议会的本质:
    第一,所谓“自由选举”
    议员的产生;上议院议员都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他们都是封建地主、贵族租大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下议院议员虽然说是由公民选举,但实际上是被资产阶级政党所控制,广大劳动人民被排斥在议会之外。
    选举时间:统治集团经常采取突然袭击的方式,选择有利的时机提前大选。例如,1974年8月拉扎克为了再次连任,抓住他访华和与中国关系改善后的有利时机,突然宣布解散议会,举行大选。
    提高按金:这是阻挠劳动人民参加竞选和对财力不足的反对党实行的经挤困挠政策。马来西亚当局于1974年规定,下一议院议员候选人的按金从过去的五百元提高到一千五百元,州议会议员候选人的按金从二百五十元提高到七百五十元。后来由于遇到反对才把这两种按金分别改为一千元和五百元。
    重划选区:资产阶级执政党常常利用选区的重新划分来保证本党有更多的候选人当选。1974年在马来亚地区增设了十个选区,即从原来的一百零四个选区增至一百一十料个,新划分的选区选民人数差异悬殊。反对棠力量较强、同时又是华人聚居的城币选区,如怡保、万里望等,每区选民人数多达五、六万人,而宜力、柔佛东部等乡村选区,选民则仅有儿千人至万余人、这样,反对党势力比较强大的所谓产堡垒”选区就被人为的重新划分攻破了。
    剥夺选举权:资产阶级统治集团还常常在大选中剥夺广大劳动人民的公民权和选举权,被剥夺选举权的绝大多数是华族和印度族劳动人民。
    限制言论自由:马来西亚当局对普通人和反对觉候选人的言论作了种种限制,比如不得涉及所谓“马来人特权”、“统治者尊严”、“国语及其他语言”、“非马来人的合法权利”、“公民权的资格”等“敏感性”问题。1974年大选期间,仅吉隆坡一地就有八十多“不良分子”遭拘留,被盘间和警告的有两千多人。
    第二,所谓“监督政府”
    马来西亚议会始终在执政党的绝对控制之下。由于执政党一直占据下议院的绝大多数席位,反对党在议会的力量十分薄弱而政府首脑和各部部长又都由执政党议员担任,因此实际上并不存在议会对内阁政府的监督作用,也从未出现议会对内阁政府表示不信任。
    虽然议员可以在议会内对政府部长提出质询,但是对所提的间题有种种限制,比如质询不能涉及未送交下议院有关委员会的议事事项或“带有人身攻击性质”的间题等等。议员虽然可以就政府机构政策提间,但不可涉及这些部门的工作细节,有关部长愿意提供多少材料也完全取决于其本人。此外,在财政议案通过之后,每笔开支的实际使用情况则完全由政府控制,议会根本无法过间。因此,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议会对政府的监督作用和控制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倒是政府实实在在地控制着议会的重大活动。
    第三,所谓“议会立法”
    很据宪法,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立法机关。但是实际情况却是资产阶级政府通过对立法的创议权的控制以及对议员和一议会立法程序的种种限制,操纵了国家的立法。
    虽然从理论上说;议员有权提出议案,但是实际上提出重要议案的故方却亩政府掌
握。有关增加财政开支的议案只能由政府部长提出,法院如果发现议一会某些工作违背宪法可以宣布其无效。
    议员在议会立法过程中并不享受完全的言论,自由,议案也住往由于种种原因未经充分辩论就“通过”了。1971年的宪法修正案撤销了议员(包括州议员)可以享有其在
议会立法过程中的言论免受法院诉讼的特权,这样一来,议员也须遵守禁止煽动性言论的法令,不能对一些敏感间题发表意见了。据报道,议案往往在开始讨论之前不久才送到议员手里,所以议员根本没有充裕的时间事先进行考虑和做调查工作。议员(特别是反对党议员)经常抱怨辩论的时间不够,意见未充分发表就草草收场了。为了限制反对党派议员发表不同的看法,有时甚至出现多数党议员退出会场,致使会议因不足法定人数而不得不宣布休会。⑨在马来西亚议会中,对政府提出的议案发表不同意见的机会是很有限的,实际上这些议案也很少在议会中得到修改。
    从马来西亚建国以来议会活动的情况看,根本不存在什么“议会至上”,而只有  “行政专横”。国家重要法律的真正制订者是政府而不是议会。不是内周执行议会的决议,而是议会为政府的活动制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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