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 1957年颁布马来亚宪法,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后继续沿用,改名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后多次修订。宪法规定:最高元首为国家首脑、伊斯兰教领袖兼武装部队统帅,由统治者会议选举产生,任期5年。最高元首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高权力,以及任命总理、拒绝解散国会等权力。1993年3月,马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取消了各州苏丹的法律豁免权等特权。1994年5月修改宪法,规定最高元首必须接受并根据政府建议执行公务。2005年1月,马议会再次通过修宪法案,决定将各州的水供事务管理权和文化遗产管理权移交中央政府。
统治者会议 由柔佛、彭亨、雪兰莪、森美兰、霹雳、丁加奴、吉兰丹、吉打、玻璃市9个州的世袭苏丹和马六甲、槟州、沙捞越、沙巴4个州的州元首组成。其职能是在9个世袭苏丹中轮流选举产生最高元首和副最高元首;审议并颁布国家法律、法规;对全国性的伊斯兰教问题有最终裁决权;审议涉及马来族和沙巴、沙捞越土著民族的特权地位等重大问题。未经该会议同意,不得通过有关统治者特权地位的任何法律。内阁总理和各州州务大臣、首席部长协助会议召开。
议会 也称国会,最高立法机构。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2003年5月,国会通过重新划分国会和州议会选区的动议,国会下议院议席从194增至219个,除沙捞越以外的12个州议席从422增至505个。议员任期5年。本届国会于2004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大选后组成。以巫统为首的国阵拥有199席,超过议席总数的90%。反对党拥有19席,其中民主行动党12席,伊斯兰教党6席,国民公正党1席。无党派独立人士1席。下议院议长坦·斯里·拉姆利·雅·塔利布(Tan Sri RAMLI Ngah Talib),2004年11月22日任职。上议院有70名议员,由全国13个州议会各选举产生2名,其余44名由最高元首根据内阁推荐委任,任期3年。上议院议长坦·斯里·阿卜杜尔·哈密德(Tan Sri Dr. ABDUL HAMID bin Pawanteh),2003年7月7日任职。
政府 本届政府于2004年3月组成,2006年2月进行了小幅改组,共设28个部门,现任内阁成员有:总理兼财政部长和国内安全部长达图·斯里·阿卜杜拉·艾哈迈德·巴达维(Datuk Seri ABDULLAH Ahmad Badawi),副总理兼国防部长达图·斯里·纳吉布·敦·拉扎克(Dato’Seri NAJIB Tun Razak),总理府部长坦·斯里·博纳德·吉鲁克·东波(Tan Sri BERNARD GILUK DOMP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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